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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执行必遭严惩
时间:2017-12-05单位/部门:云龙县法院作者/编辑:徐艳点击: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总有一些人妨害执行,挑战司法权威,他们最终受到了司法的严惩。
申请执行人字某某申请执行字某甲相邻通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字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设置在公路上的障碍物,恢复公路原有宽度,保持公路畅通。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人经过到现场实地调查、村委会了解情况以及耐心细致的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终于同意拆除设置在公路上的障碍物,恢复公路原有宽度。但执行终结未到六个月,被执行人又在公路上设置了障碍物,致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对本村核桃收获、运输造成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当法院执行局干警再次到现场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情绪激动,态度特别强硬,表示坚决不拆除障碍物,案件承办人耐心细致的做了很多工作,但被执行人仍拒绝拆除障碍物,法院在强制拆除障碍物的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字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2017年至今,云龙法院执行局共对8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有力地保障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将继续加大妨害执行行为严惩力度,确保执行工作畅通无阻,树立法院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