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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 老赖无处遁身
时间:2016-03-11单位/部门:云龙县法院作者/编辑:何建伟点击:

 

2016年1月29日上午8时6分,云龙县人民法院正在昆明出差办案的执行干警突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你单位申请的布控任务,厅指挥布人XX号发现目标林某、临沧市临翔区XX酒店,详情请查阅预警XX号”。收到预警后云龙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立即与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请求协助控制林某,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立即派员对林某进行控制。云龙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迅速赶往临翔区人民法院,经批评教育,林某当场交清了全部执行案款101139.42元。
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0年3月间在为云龙XX矿业有限公司驾驶挖掘机施工时发生事故受伤致残,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杨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经二审,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2)大中民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确定:由被告云龙XX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杨某医疗费等共计101139.42元。到期后被告云龙XX矿业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杨某于2013年8月2日申请云龙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云龙XX矿业有限公司一直以企业停产无赔偿能力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其企业负责人林某自认为云龙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无法查找到其下落,长期规避执行,拒不到云龙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执行事宜。云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云龙XX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但未发现便于处置财产,为此案件执行工作陷入困境。此案经执行人员认真分析,认为要突破案件,首先必须要查找并控制云龙XX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为此将林某上报省公安厅布控。
此案的成功执行,使云龙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充分认识到了被执行人查控平台对案件执行工作起到的积极作用,云龙县人民法院在下步的执行工作中将充分运用这一平台,变被执行人难“寻”为被执行人难“逃”,以确保案件及时执结,保障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