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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法院“阳光执行”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5-09-29单位/部门:作者/编辑:尹庆元、顾恒枫点击:

为了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922日,鹤庆县人民法院“阳光执行”秀邑村委会第12村民小组与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鹤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干部、村民代表等60余人到现场见证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2005112日,原告秀邑村委会第12村民小组与被告陈某某在共同协商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因被告未按期交纳承包费用,原告方经召开村民大会,决定按合同约定解除《承包合同》并起诉至鹤庆县人民法院。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鹤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解除原被告2005112签订的《承包合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承包地交还原告。宣判后,被告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秀邑村委会第12村民小组于201516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将承包地交还第12村民小组。在执行过程中,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18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将承包地交还第12村民小组。但被执行人陈某某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后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均不配合执行,不愿交还承包地。201563日该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在2015613日前退出土地,将承包地交还申请人,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为此,922日,鹤庆县法院到现场依法对其强制执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行公信是司法公信的最后一道关口,只有把执行过程放在阳光下,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才能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参与执行,见证执行的同时,宣传了法治。通过以案说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维权,达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作者:鹤庆县人民法院 尹庆元、顾恒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