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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公示
时间:2014-06-26单位/部门:作者/编辑:点击:

一、法院诉讼收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一)案件受理费。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三、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A、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B、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C、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D、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E、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F、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G、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H、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L、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I、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B、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C、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B、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7、收取案件受理费的特殊规定:

A、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C、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D、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B、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C、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B、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C、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D、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E、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四、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诉讼费用的预交原则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破产案件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交纳的工本费。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六、诉讼费用交纳的时间及不交纳的法律后果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诉讼费用的移送及退费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七、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1、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2、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3、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4、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5、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6、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八、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