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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房屋租赁等案件遇到的问题
时间:2014-06-26单位/部门:作者/编辑:朱琼点击: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农业大国,凡是涉及农村、农业、农民的问题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近年来,祥云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案件逐渐增多,这些案件涉及农业土地承包、房屋、土地租赁等,处理难度大,适用法律复杂。近两年本院共受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案件二十余件,案件类型主要涉及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以外的土地承包、房屋租赁等,笔者就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存在问题作简要梳理,并提出思考,供同仁探讨。

一、土地发包、房屋租赁程序不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驶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土地发包、租赁等在程序上有严格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往往是在广播里通知,由于无固定场所开会,召开会议常常在田头地角,村子里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在家的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参会人员到会率低,以上原因导致有的合同除组长的签字外,毫无村民会议的其他记录,有的记录不完整,内容粗糙,参会人员无签字,反映不出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过程,大部分直接没有任何形式的村民会议讨论这一过程,存在此类问题合同大量存在。有的土地承包合同所涉承包面积大,周期长,承包方对土地资金投入大,收益慢,有的租赁合同所涉对租赁土地投入大、对租赁房屋装修投入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由于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更替、市场变化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以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发包、租赁方式不合法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收回土地、租赁物。对该类诉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认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为禁止性规定,此类诉讼确实存在发包、租赁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应确认合同无效。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的原因系集体经济组织造成,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许多集体经济组织并非经济实体,对损失往往无法承担,对承包方、租赁方的损失由谁弥补?例如,我们现在办里的一件农业承包合同案件,从2011年签订合同至今,承包方已在承包土地上种植大小不一的桉树约40余万株,现在小组以发包方式不合法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收回承包山地。经审核承包合同不规范,有较大瑕疵,对此类案件应如何裁判?

二、此类案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般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案件往往都是先到各级部门上访,上访无果后再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基本都是组织上百人进行旁听,每次到法院都是组织几十人,给法院、法官施加压力,如果从保证合同的稳定性这一角度出发,判决确认合同有效,那么确认合同有效的依据应如何认定,另一方面对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应如何应对?所以,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所适从,任何一种裁判方向,都会带来一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