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无过错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时间:2017-08-17单位/部门:弥渡县法院作者/编辑:徐凤平点击:

 

 裁判要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导致原告的损害后果,财产损害赔偿是否应当延伸至其他间接损失
案件索引
一审:云南弥渡县人民法院(2014)弥民初字第508号(2015年11月17日)
  二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中民终字第923号(2015年3月15日)
  案情回放
张某诉称,2014年1月10日,弥渡供电有限公司在电力运行线路改造过程中,由于电力线路连接错误,保护器无法正常工作,在通电后,导致我们电路出现短路情况,我户电脑、家用电器、家具被损坏,整个房屋发生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人民币(以下同)70万元以上。经了解,该工程是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公开招标,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进行电网改造工程的。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我房屋损失620000元,鉴定费50000元,烧毁的家具、衣服、电器等的费用574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误工费8400元,合计赔偿755800元。
弥渡供电有限公司辩称,弥渡县2013年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以下工程,是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负责招标,中标施工单位为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月,施工单位在改造新街镇大马房村时因电力线路连接错误,通电后,导致大马房村村民的家用电器、物品发生损坏,其中,原告户最为严重。原告方的损失不应该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不愿意赔偿。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辩称,本案不属于供电合同纠纷,而是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该由实施侵权的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我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房屋起火原因系张某家二楼左侧客厅西侧墙角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客厅沙发等可燃物,蔓延造成火灾。张某家的火灾系其自家电线短路引发,发生火灾的时间距离正常送电时间近12小时,此期间,虽然我们的零线接得有问题,且对火灾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必然造成张某户的损害后果,对于张某的损害,他自己和我公司都是有责任的。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与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弥渡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合同书》,将弥渡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承包给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具体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施工场地内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其他事故,由施工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如因施工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施工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2014年1月10日,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弥渡县新街镇大马房村施工过程中,因有一棵电杆零线未接紧,导致电压不稳,部分农户小电器保险被烧坏,3时40分许,张某户发生火灾,烧毁砖混结构房屋3间,失火房屋建筑面积85.45平方米,火灾原因为该户二楼左侧客厅西侧墙角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客厅沙发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户房屋直接财产损失为62463元,其中在用房屋财产损失为53594.24元,二次装修财产损失8868.92元。事发后,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他农户被烧毁的小电器进行了修理或赔偿。但就赔偿问题与原告协商未果。
经审理后,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4)弥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一、由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费62463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112463元(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张某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15)大中民终字第9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户发生火灾后,经弥渡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系原告二楼左侧客厅西侧墙角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客厅沙发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火灾。该结论虽未直接认定火灾系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但当天由于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一棵电杆零线未接紧,导致电压不稳,是造成部分农户的小电器被烧毁及原告户火灾的原因,该公司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其辩称原告户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其并未举证证实原告户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弥渡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是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承包给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而承包方具备相应的电网改造施工资质,发包方在发包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双方的合同上明确约定在施工场地内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其他事故,由施工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而弥渡供电有限公司和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并不负责具体施工,且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无任何过错,故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而且原告提出的是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应当仅限于财产受到损害,不应当无限延伸至财产之外的范畴(如精神损害等),并且所获得的赔偿也应当是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仍然不应当无限延伸至其他间接损失。损失应该以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准。
法官评析
该案例涉及即被告之间的过错责任,以及原告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应该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赔偿的金额应该以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间接损失等不合理的赔偿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一、 关于财产的直接损失
财产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两种不同的损失在法条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都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承办人员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仔细区分。我个人认为,本案当中的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侵权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本案原告起诉的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但是在赔偿项目中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火灾并未引起人员的伤亡,故赔偿范围应当仅限于财产受到损害,不应当无限延伸至财产之外的范畴,而精神抚慰金应该属于间接损失,不应得到赔偿。
二、 关于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零线未接紧,导致电压不稳,从而导致一些农户的小电器受损、原告的电气线路短路引发了火灾,致使原告的房屋及部分财产损毁,这损毁的结果与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零线未接紧的过错有因果关系,故该公司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对应的另外两个被告,因未具体施工,且在工程发包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与鉴定机构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不符,故损失的金额应该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作者单位: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