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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登记结婚,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时间:2014-06-25单位/部门:作者/编辑:肖建宏点击: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周进红。

被告宾川县民政局

住所地:宾川县金牛镇桑园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系宾川县民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丽仙。

委托代理人卢界忠,宾川县民政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周劲兵。 

第三人胡晓榆(曾用名胡晓英、胡晓莺)。

【简要案情】

   宾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是宾川县民政局的一个内设职能部门。原告周进红系第三人周劲兵之兄长,至今未婚。2003年第三人周劲兵与胡晓英经人介绍认识,周劲兵欲与胡晓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周劲兵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22周岁,周劲兵遂在周进红不知晓的情况下用家庭户口薄到其户籍所在地,即当时的宾川县公安局金牛分局开具了姓名为周进红的户口证明。2003年11月28日,周劲兵与胡晓英到被告宾川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中心,以周进红、胡晓英的名义申请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中心的要求,两个第三人出具了姓名为周进红、胡晓英的户口证明、户口薄,并应婚姻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填写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男方签名为周进红、女方签名为胡晓莺。被告宾川县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遂作出准予周进红与胡晓英结婚登记的具本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为周颈兵、胡晓英照了结婚照,向二人颁发了